禁止网络怂恿自杀
潮新闻客户端 编辑 王彬 张恬怡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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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潮新闻客户端推送了深度报道《潮声丨喊“不跳不是人”的,是个什么人》,在多个平台登上热搜榜,引发全网关注和讨论。
“一定要‘人肉’出沈某!”这句话在评论区里多次齐刷刷出现,在部分网友看来,沈某应当为自己的言行付出更大的代价。不过,更多网友表示,“‘人肉’搜索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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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声丨喊“不跳不是人”的,是个什么人
热搜第一,为何怂恿跳楼轻生者能再引热议?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导刘昌松:
我赞同对67岁的沈某,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10日,但坚决反对对他进行人肉搜索和让其“社死”的做法。
寻衅滋事行为,轻者治安拘留,重者刑事追责,两者在性质和名称上一样,主要是程度轻重的区别。我认为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行政拘留足矣。
作为刑事范畴的寻衅滋事罪,是过去流氓罪分化而来,被诟病为口袋罪,就是什么都往里面装,把不是流氓动机的一些行为也定为寻衅滋事罪。每当此时,人们往往喜欢引用北大车浩教授的名言:“寻衅滋事罪是用来打流氓的,而不是用来耍流氓的”。我认为,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或寻衅滋事治安违法,关键看他是否有流氓动机。
沈某在他人欲跳楼的公共场所喊“不跳不是人”的行为,确实有基于寻求刺激的流氓动机,确实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治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不冤。
对沈某进行道德谴责和治安拘留处罚,都是他应当承受之重;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和让其“社死”就过头了。
人乃从动物进化而来,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住着一个“魔鬼”,不知什么时候就出来使坏了,所以得对人进行道德和法律的教育,使其尽量呈现“天使”的一面。
如果一个人违反了道德,即应遭到舆论的谴责;如果他违反了法律,即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不能法外施“刑”。
例如对沈某进行人肉搜索和让他“社死”,就是他不能承受之重,对他是不公平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为人肉搜索是侵犯他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内心的“魔鬼”跑出来捣乱的表现。
因此,我们在谴责他人因内心的“魔鬼”跑出来使坏时而实施了缺德或不法的行为时,也要提防自己内心的“魔鬼”出窍,扰乱我们的心绪,指使我们干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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