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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亚当·斯密1-9
发布时间:2023-07-09 14:25:06 来源:哔哩哔哩

[(1)斯密著作中两种不同的价值规定: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量;价值决定于用这个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

亚·斯密和一切值得一谈的经济学家一样,从重农学派那里接受了平均工资的概念,他把平均工资叫做“工资的自然价格”:

“一个人总要靠自己的劳动来生活,他的工资至少要够维持他的生存。在大多数情况下,他的工资甚至应略高于这个水平,否则,工人就不可能养活一家人,这些工人就不能传宗接代。”([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篇第8章第136页)


(资料图片)

亚·斯密十分明确地断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对工人本身并没有好处。例如我们在他的著作中读到(麦克库洛赫版,第1篇第8章,1828年伦敦版):

“劳动的产品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工资。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资本积累之前的社会原始状态中,全部劳动产品都属于劳动者。既没有土地所有者,也没有老板来同他分享。假如社会的这种状态保持下去,那末工资就会随着分工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增长而增长。一切东西就会逐渐便宜起来。”

{无论如何,在再生产时需要劳动量较少的一切东西,都是如此。但是,它们不仅“会”便宜起来,实际上已经便宜了。}

“它们将会由较少量的劳动生产出来;而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同量劳动生产的商品自然会相互交换,所以它们也就可以用劳动量较少的产品[244]来购买……但是,这种由劳动者享有自己的全部劳动产品的社会原始状态,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和资本积累之后,不可能保持下去。因此,这种状态在劳动生产力取得最重大发展之前早就不存在了,所以,进一步研究这种状态对劳动报酬或工资可能发生什么影响,就没有用处了。”(第1卷第107—109页)

亚·斯密在这里非常确切地指出,劳动生产力真正大规模的发展,只是从劳动变为雇佣劳动,而劳动条件作为土地所有权和作为资本同劳动相对立的时刻才开始的。因而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只是在劳动者自己再也不能占有这一发展成果的条件下才开始的。因此,研究生产力的这种增长在假定劳动产品(或这个产品的价值)属于劳动者本人的情况下对“工资”——在这里等于劳动产品——会有(或应当有)什么影响,就完全没有用处了。  亚·斯密深受重农主义观点的影响,在他的著作中,往往夹杂着许多属于重农学派而同他自己提出的观点完全矛盾的东西。例如地租学说等等,就是如此。斯密著作的这些部分并不表现他的特点,他在这些地方纯粹是一个重农主义者,[31]从我们的研究目的来说,这些部分可以完全不去注意。  我在这部著作的第一部分分析商品时已经指出,[32]亚·斯密在两种不同的交换价值规定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必要的劳动量,另一方面又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可以买到商品的活劳动量,或者同样可以说,决定于可以买到一定量活劳动的商品量;他时而把第一种规定同第二种规定混淆起来,时而以后者顶替前者。在第二种规定中,斯密把劳动的交换价值,实际上就是把工资当作商品的价值尺度,因为工资等于用一定量活劳动可以购得的商品量,或者说,等于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但是,劳动的价值,或者确切些说,劳动能力的价值,也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是变化的,它和其他商品的价值没有什么特殊的区别。这里把价值本身当作价值标准和说明价值存在的理由,因此成了循环论证。  但是,从后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到,斯密的这种摇摆不定以及把完全不同的规定混为一谈,并不妨碍他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来源的探讨,因为斯密凡是在发挥他的论点的地方,实际上甚至不自觉地坚持了商品交换价值的正确规定,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244]  [Ⅶ—283a]{可以举出许多例子证明,亚·斯密在他的整部著作中,凡是说明真正事实的地方,往往把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理解为价值和决定价值的因素。这方面的材料,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引用了一部分。[33]斯密关于分工和机器改良对商品价格的影响的全部学说,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这里只引一个地方就够了。亚·斯密在第一篇第十一章谈到,他那个时代同前几个世纪比较,有许多工业品便宜了,关于前几个世纪,他指出:

“那时,为了制造这些商品供应市场,要花费多得多的[283B]劳动量,因此商品上市以后,在交换中必定买回或得到一个多得多的劳动量的价格。”([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156页)}[Ⅶ—283b]

[Ⅵ—245]其次,亚·斯密著作中的上述矛盾以及他从一种解释方法到另一种解释方法的转变,是有更深刻的基础的。(李嘉图发现了斯密的矛盾,但没有觉察到这个更深刻的基础,没有对他所发现的矛盾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也没有解决这个矛盾。)假定所有劳动者都是商品生产者,他们不仅生产自己的商品,而且出卖这些商品。这些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如果商品按它们的价值出卖,那末劳动者用一个作为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的商品,仍然可以买到以另一个商品为形式的12小时劳动时间,即物化在另一个使用价值中的12小时劳动时间。由此看来,他的劳动的价值等于他的商品的价值,即等于12小时劳动时间的产品。卖和随之而来的买,总之,整个交换过程——商品的形态变化——在这里没有引起任何改变。它所改变的只是表现这12小时劳动时间的使用价值的形态。因此,劳动的价值等于劳动产品的价值。第一,以商品形式相交换的——只要商品按它们的价值进行交换——是等量物化劳动。而第二,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因为一方面,活劳动物化在属于劳动者的产品即商品中,另一方面,这个商品又同包含等量劳动的另一个商品相交换。因而实际上是一定量活劳动同等量物化劳动相交换。由此可见,不仅是商品同商品按照它们所代表的等量物化劳动时间的比例相交换,而且是一定量活劳动与代表同量物化劳动的商品相交换。  在这种前提下,劳动的价值(用一定量劳动可以买到的商品量,或者说,用一定量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量),就和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完全一样,可以看作商品的价值尺度。这是因为,劳动的价值所表现的物化劳动量总是等于生产这个商品所必要的活劳动量,换句话说,一定量的活劳动时间总是支配着代表同样多的物化劳动时间的商品量。但是,在劳动的物质条件属于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而只有劳动能力属于另一个阶级即工人阶级的一切生产方式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情况正好相反。劳动产品或劳动产品的价值不属于工人。一定量活劳动支配的不是同它等量的物化劳动;换句话说,一定量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所支配的活劳动量,大于该商品本身包含的活劳动量。  但是,因为亚·斯密完全正确地从商品以及商品交换出发,从而生产者最初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商品的卖者和买者——相互对立,所以,他发现(他以为),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交换、[246]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交换中,一般规律立即失效了,商品(因为劳动既然被买卖,那它也是商品)已经不按照它们所代表的劳动量来交换了。由此他得出结论:一旦劳动条件以土地所有权和资本的形式同雇佣工人相对立,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调节商品交换价值的内在尺度了。正如李嘉图正确地评论他的那样,斯密倒是应当做出相反的结论:“劳动的量”和“劳动的价值”这两个用语不再是等同的了,因而,商品的相对价值,虽然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调节,但已经不再由劳动的价值调节了,因为后一个用语只有在同前一个用语等同的时候,才是正确的。以后谈到马尔萨斯的时候,[34]将会证明,即使在劳动者占有自己的产品即自己产品的价值的情况下,把这个价值或劳动的价值当作象劳动时间或劳动本身作为价值尺度和创造价值的要素那种意义的价值尺度,这本身就是错误的和荒谬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一种商品可以买到的劳动,也不能当作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有同样意义的尺度,其中的一个只不过是另一个的指数。  无论如何,亚·斯密感到,从决定商品交换的规律中很难引伸出资本和劳动之间的交换,后者显然是建立在同这一规律完全对立和矛盾的原则上的。只要资本直接同劳动相对立,而不是同劳动能力相对立,这种矛盾就无法解释。亚·斯密知道得很清楚,再生产和维持劳动能力所耗费的劳动时间,与劳动能力本身所能提供的劳动是大不相同的。关于这个问题,他甚至引证康替龙的著作《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

斯密谈到康替龙时写道:“这位作者补充说,强壮奴隶的劳动据估计有两倍于他的生活费用的价值,而一个最弱工人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在他看来,也不会比强壮奴隶的劳动少。”(第1篇第8章第137页,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

另一方面,奇怪的是,亚·斯密竟不了解,他的疑问同调节商品交换的规律没有什么关系。商品A和商品B按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进行交换,这丝毫不会由于产品A或产品B的生产者相互之间分配产品A和产品B(或者确切些说,分配它们的价值)的比例而受到破坏。如果产品A的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第二部分归资本家,第三部分归工人,那末,无论他们所得的份额是多少,丝毫也不会改变A本身是按其价值同B相交换的情况。A和B这两种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的比例,完全不因A或B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如何由不同的人占有而受到影响。

“当呢绒和麻布进行交换的时候,呢绒的生产者就会在麻布上恰恰占有他们以前在呢绒上所占有的那一份。”(《哲学的贫困》第29页)[35]

这也就是李嘉图学派后来完全正当地提出来反对[247]亚·斯密的论据。马尔萨斯主义者约翰·卡泽诺夫同样写道:

“商品的交换和商品的分配应当分开来考察……对其中一个有影响的情况并不总是对另一个也有影响。例如,某一种商品的生产费用的减少,会改变它对其他一切商品的比例;但不一定会改变这种商品本身的分配,或者根本不会影响其他商品的分配。另一方面,对一切商品同样发生影响的价值普遍下降,不会改变商品之间的比例。它可能影响——但也可能不影响——它们的分配”等等。 (约翰·卡泽诺夫《为马尔萨斯的〈政治经济学定义〉所写的序言》1853年伦敦版)

但是,因为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进行的产品价值的“分配”本身,是以商品交换——商品和劳动能力之间的交换——为基础的,所以这就自然引起亚·斯密的混乱。亚·斯密还把劳动的价值或某一商品(或货币)对劳动的购买力当作价值尺度,这就使他在阐述价格理论、研究竞争对利润率的影响等等地方乱了思路,使他的著作在总的方面失去了任何统一性,甚至使他把许多重大问题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然而,我们在后面马上就会看到,这并没有影响他关于剩余价值的一般思路,因为斯密在这里始终坚持了价值决定于各种商品中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这一正确规定。  现在我们就来谈谈他对问题的阐述。  不过,还要先提到一个情况。亚·斯密把不同的东西混淆起来了。首先,他在第一篇第五章中说:

“一个人是富是贫,要看他能取得必需品、舒适品和娱乐品的程度如何。但是,自从各个部门的分工确立之后,一个人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够取得的只是这些物品中的极小部分,极大部分必须仰给于他人的劳动;所以他是富是贫,就要看他能够支配或买到的劳动量有多大。因此,任何一种商品,对于占有这种商品而不打算自己使用或消费,却打算用它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等于这个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由此看来,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的尺度。”(第1卷第59—60页)

接着,他说:

它们〈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248]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世界上的一切财富原先都不是用金或银,而只是用劳动购买的;这些财富的价值,对于占有它们并想用它们交换什么新产品的人来说,恰好等于他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第1篇第5章第60—61页)

最后,他说:

“霍布斯先生说,财富就是权力;但是,获得或继承了大宗财产的人,不一定因此就得到民政的或军事的政治权力……财富直接提供给他的权力,无非是购买的权力;这是一种支配当时市场上有的一切他人劳动或者说他人劳动的一切产品的权力。”(同上,第61页)

我们看到,在所有这些地方,斯密都把“他人劳动”同“他人劳动的产品”混淆起来了。自从分工确立之后,属于某一个人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表现为这个人所能买到的别人的商品,也就是表现为这些商品中包含的别人劳动的量,即物化了的别人劳动的量。而别人劳动的这个量等于他自己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斯密十分明确地说:

“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

这里的重点在于分工所引起的变化,它表现在:财富已经不再由本人劳动的产品构成,而由这个产品支配的别人劳动的量构成,也就是由它能够买到的并由它本身包含的劳动量决定的那个社会劳动的量构成。其实,这里只包含着交换价值的概念——我的劳动只有作为社会劳动才决定我的财富,因而我的财富是由使我能够支配等量社会劳动的我的劳动产品决定的。我的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必要劳动时间,它使我能够支配任何其他具有相等价值的商品,因而支配物化在其他使用价值中的等量的别人劳动。这里的重点在于分工和交换价值引起的对我的劳动和别人劳动的同等看待,换句话说,对社会劳动的同等看待(亚当忽略了一点:连我的劳动,或者我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也已经被社会地规定,它已经根本改变了自己的性质),而决不在于物化劳动同劳动之间的差别和两者交换的特殊规律。事实上,亚·斯密在这里谈的仅仅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时间,商品所有者的财富由他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构成。  然而,把劳动劳动的产品等同起来[249],的确在这里已经为混淆两种不同的价值规定——商品价值决定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量;商品价值决定于用这些商品可以买到的活劳动量,即商品价值决定于劳动的价值——提供了最初的根据。既然亚·斯密说:

“一个人财富的多少同这个权力的大小恰成比例,也就是说,同他能够支配的他人劳动量成比例,或者同样可以说〈这里就错误地等同起来!〉,同他能够买到的他人劳动的产品成比例。”(同上,第61页)

那末,他同样可以说:一个人的财富同他自己的商品即他的“财富”所包含的社会劳动量成比例。斯密也指出了这一点:

“它们〈商品〉包含着一定量劳动的价值,我们就用这一定量的劳动去同假定在当时包含着同量劳动的价值的东西相交换。”(“价值”一词在这里是多余的,没有意义的。)

错误的结论已经在这第五章中表现出来,例如他说:

“这样看来,劳动本身的价值决不改变,因而劳动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可以用来衡量和比较一切商品的价值的唯一真实的和最终的尺度。”(同上,第66页)

在这里,把适用于劳动本身,因而也适用于劳动尺度即劳动时间的话——无论劳动价值如何变化,商品价值总是同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成比例——硬用于这个变化不定的劳动价值本身。  在这里,亚·斯密只是考察一般商品交换:交换价值、分工以及货币的性质。交换者还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相对立。他们是以购买商品的形式购买别人的劳动,就象他们本人的劳动也是以商品的形式出现一样。因此,他们所支配的社会劳动量,等于他们自己用来购买东西的那个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但是,亚·斯密在以后几章谈到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之间的交换、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而且强调指出,现在商品的价值已经不再决定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量,而决定于这个商品可以支配即可以买到的、和商品本身包含的劳动量不同的别人活劳动的量,实际上他这种说法决不意味着,商品本身现在已经不按照商品所包含的劳动时间来进行交换。这只是意味着,发财致富,商品所包含的价值的增殖以及这种增殖的程度,取决于物化劳动所推动的活劳动量的大小。只有这样理解,这才是正确的,但斯密在这里仍然没有弄清楚。

[(2)斯密对剩余价值的一般见解。把利润、地租和利息看成工人劳动产品的扣除部分]

[250]在第一篇第六章,亚·斯密从假定生产者只作为商品出卖者和商品所有者互相对立的关系,转到劳动条件所有者和单纯的劳动能力所有者之间进行交换的关系。

“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制产生之前的社会原始不发达状态中,为获得各种交换对象所必要的劳动量,看来是能够提供交换准则的唯一根据……通常需要两天或两小时劳动制造的产品,自然比通常需要一天或一小时劳动制造的产品,有加倍的价值。”(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1篇第6章第94—95页)

因此,生产各种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着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换句话说,决定着它们的交换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全部劳动产品属于劳动者,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同上,第96页)

由此可见,在这种前提下,劳动者是单纯的商品出卖者,一个人只有在他用自己的商品购买别人的商品的时候,才能支配别人的劳动。因此,他用自己的商品所支配的别人劳动的量,只有他自己的商品中包含的那样多,因为他们两个人彼此交换的只是商品,而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决定的。  但是,亚当继续说道:

“一旦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其中某些人自然就利用它使勤劳者去劳动,向他们提供材料和生活资料,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同上,第96页)

在继续往下读以前,我们先在这里停一下。首先,既无生存资料,又无劳动材料的“勤劳者”——失去了立足之地的人,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把斯密说法中的天真形式去掉,它的含义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劳动条件归一个阶级所有,而另一个阶级仅仅支配劳动能力的时刻开始的。劳动和劳动条件的这种分离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  但是,第二,亚·斯密说,“雇主”使用工人,“以便从他们的劳动产品的出售中,或者说,从这些工人的劳动[251]加到那些加工材料价值上的东西中,取得利润”,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他是不是说:利润从出售中产生,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因此利润是斯图亚特所说的“让渡利润”,它无非是“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注:见本册第11—13页。——编者注]?下面就是他自己的回答:

“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劳动〈这里是新的错误的根源〉或其他商品交换时,除了偿付材料价格和工人工资以外,还必须有一些东西,作为在这个事业上冒风险投资的企业主的利润。”(同上)

至于这个“风险”,在后面谈到对利润的辩护论的解释那一章(见第Ⅶ本札记本第173页)[36]再讲。“在用成品交换时作为企业主的利润的一些东西”,是不是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而产生的呢?它是不是斯图亚特的“让渡利润”呢?

亚当紧接着说:“因此,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这时〈从资本主义生产发生的时候起〉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的资本总额的报酬。”(同上,第96—97页)

可见,斯密在这里说得十分明确:出售“成品”时所得的利润,不是从出售本身产生的,不是由于商品高于它的价值出售而产生的,它不是“让渡利润”。情况恰恰相反。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即劳动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或者说,已经用工人得到的工资支付。工人交还的这一部分劳动量,只等于他们以工资形式得到的劳动量。另一部分构成资本家的利润,它是资本家没有支付过代价而拿去出售的一定量劳动。因此,如果资本家按商品价值即按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来出售商品,换句话说,如果这一商品按价值规律同别的商品相交换,那末,资本家的利润就由于资本家对商品中包含的一部分劳动没有支付过代价却拿去出售而产生。这样一来,亚·斯密自己就驳倒了自己的这种想法,即认为当工人的全部劳动产品已不再属于工人自己,他不得不同资本所有者分享这种产品或产品价值的时候,商品相互交换的比例即商品的交换价值决定于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时间量这一规律就会失效。何况他自己就认为,正因为资本家对加到商品上的一部分劳动没有支付过代价,所以产生了他在出售商品时得到的利润。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斯密后来更直接地从工人超出他用来支付(即用等价物来补偿)自己工资的那个劳动量之上所完成的劳动,引伸出利润。从而斯密认识到了剩余价值的真正起源。同时他还十分明确地指出,剩余价值不是从[252]预付基金中产生的,无论预付基金在现实的劳动过程中如何有用,它的价值不过是在产品中再现而已。剩余价值仅仅是在新的生产过程中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新劳动中产生的,在这个新的生产过程中,预付基金表现为劳动资料或劳动工具。  相反,“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劳动或其他商品交换时”这句话,是不对的(并且是由于前面提到的混淆产生的)。  在资本家用商品同货币或商品交换的时候,他的利润所以产生,是因为他拿去出售的劳动量多于他支付过代价的劳动量,就是说,资本家没有用等量的物化劳动去交换等量的活劳动。因此,亚·斯密不该把成品“同货币或其他商品交换”和“成品同劳动交换”相提并论。因为在前一类交换中,剩余价值所以产生,是由于商品按它们的价值交换,按它们包含的劳动时间交换,但是这个劳动时间中有一部分是没有支付过代价的。这里的前提是:资本家不是用等量的过去劳动交换等量的活劳动;他占有的活劳动量大于他支付过代价的活劳动量。否则工人的工资就会等于他的产品的价值了。因此,在用“成品”同货币或商品交换时,即在它们按它们的价值交换时,利润所以产生,是因为“成品”同活劳动的交换服从于另外的规律,这里不是等价物相交换。因而这两种情况不能混为一谈。  可见,利润不是别的,正是工人加到劳动材料上的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工人加到材料上的无非是新的劳动量。所以,工人的劳动时间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工人用来向资本家换得一个等价物,即自己的工资;另一部分,由工人无偿地交给资本家,从而构成利润。亚·斯密正确地强调指出,只有工人新加到材料上的那部分劳动(价值)才分解为工资和利润;所以,新创造的剩余价值本身,同花费在材料和工具上的那部分资本,是毫不相干的。  亚·斯密这样把利润归结为对无酬的别人劳动的占有之后,接着说:

“可是,也许有人会说,资本的利润不过是特种劳动即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第97页)

他也反驳了这种关于“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错误观点。我们在后面另一章还要谈到这个问题。[37]这里重要的只是指出,亚·斯密清楚地看到并且坚决地强调,他的关于利润起源的观点是同这种辩护论观点对立的。在强调这种对立之后,他继续说道:

[253]“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产品并不总是属于劳动者。在大多数场合,他必须同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一起分享劳动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为获得或生产某一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不再是决定用这个商品通常可以买到、支配或换得的那个劳动量的唯一条件。显然,这里还应当有一个劳动的追加量,价为预付工资和给工人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同上,第99页)

这完全正确。如果我们谈的是资本主义生产,那末表现为货币或商品的物化劳动所买到的,除了它本身包含的劳动量之外,总还有一个活劳动的“追加量”,“作为资本的利润”,但是,换句话说,这不过意味着,物化劳动无偿地占有,不付代价地占有一部分活劳动。斯密胜过李嘉图的地方是,他有力地强调指出,这个变化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而出现的。相反,斯密不如李嘉图的地方是,他总不能摆脱掉被他自己在研究过程中驳倒了的那种观点,即认为由于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相交换时发生的这种新关系,商品(它们彼此不过代表物化劳动,代表已知量的实现了的劳动)的相对价值规定也就发生变化。  斯密把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利润形式,表述为工人超出他补偿自己工资的那部分劳动之上所完成的劳动部分以后,对于剩余价值的另一种形式——地租,也作了同样的表述。从劳动那里夺走因而作为别人的财产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的一个物质条件是资本;另一个物质条件是土地本身,是作为地产的土地。所以,亚·斯密谈完了“资本所有者”之后接着说:

“一旦一个国家的土地全部变成了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也象所有其他人一样,喜欢在他们未曾播种的地方得到收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他〈劳动者〉必须把用自己的劳动收集或生产的东西让给土地所有者一部分,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价格,就构成地租……”(同上,第99—100页)

因此,象真正的工业利润一样,地租只不过是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一部分劳动,也就是“他让给”土地所有者、无偿地给予土地所有者的一部分劳动;因此它只不过是超出工人补偿自己工资(或为工资中包含的劳动时间提供等价物)的那部分劳动时间之上所完成的剩余劳动部分。  可见,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即剩余劳动——已经完成并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超过有酬劳动即超过以工资形式取得自己等价物的劳动的余额——理解为一般范畴,[254]而本来意义上的利润和地租只是这一般范畴的分枝。然而,他并没有把剩余价值本身作为一个专门范畴同它在利润和地租中所具有的特殊形式区别开来。斯密尤其是李嘉图在研究中的许多错误和缺点,都是由此而产生的。  剩余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资本利息,借贷利息(货币的利息)。但这种

货币的利息总是〈斯密在同一章说道〉一种派生的收入,如果它不从使用这些货币所取得的利润中支付,那也一定是从他种收入源泉中支付

(因此,不是从地租中支付,就是从工资中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假定平均工资是已知的,利息就不是从剩余价值中取得,而是工资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不过是利润的另一种形式——在以后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将会看到,在资本主义生产不发达的条件下,利息就是以这种形式出现的)[38],

除非借债人是靠借新债来还旧债利息的浪费者。”(同上,第105—106页)

可见,利息或者是用借来的资本赚得的利润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就是利润本身的派生形式,是它的一个分枝,因而只是以利润形式占有的剩余价值在不同的人之间的进一步分配。利息或者是从地租中支付,那末情况也是一样。最后,利息或者是由借债人从自己的资本或别人的资本中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利息就根本不是剩余价值,而只是已有财富的另一次分配,是“财富的天平在有关双方之间的摆动”,就象“让渡利润”一样。除了利息根本不是剩余价值的形式这最后一种情况之外(并且除了利息是工资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它本身是利润的一种形式的情况之外;最后这种情况,亚当根本没有谈到),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派生形式,只是利润或地租的一部分(这只同利润和地租的分配有关);因而利息也无非表现了无酬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

“放债人总是把借出生息的货币资金看成资本。他希望货币资金能按期归还,而借债人在这个期间将为使用这笔货币资金,付给放债人一定的年金。借债人可以把这笔资金当作资本来使用,也可以当作直接消费基金来使用。如果他把这笔资金当作资本来使用,他就用它们来维持生产工人的生活,而工人则再生产出它们的价值,并提供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他不转让和动用任何其他的收入源泉,就可以归还资本,支付利息。如果他把这笔资金用于直接消费,他就成了一个浪费者,把那些原来应该维持勤劳者生活的东西挥霍在有闲者身上。在这种情况下,他不转让或动用别的收入源泉,如地产或地租,就不能归还资本,也不能支付利息。”(麦克库洛赫版,第2卷第2篇第4章第127页)

[255]因此,借进货币的人——从这里来看,是指借进资本的人——或者他自己把货币用作资本,从中取得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他付给放债人的利息,不过是利润的一个具有特殊名称的部分。或者他把借来的货币浪费掉,那末,他就会使放债人的财富增加,而使自己的财富减少。这里发生的仅仅是财富的另一次分配,财富从浪费者手里转到高利贷者手里,但在这里没有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由此看来,只要利息一般代表剩余价值,它就不过是利润的一部分,而利润本身又无非是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的一定形式。  最后,亚·斯密指出,连靠税收生活的人的一切收入,也是或者由工资支付,即成为工资本身的扣除部分,或者来源于利润和地租,因而只是意味着各个不同社会阶层分享利润和地租的权利,而利润和地租本身只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

“一切税收和以税收为基础的一切收入——薪俸、津贴、各种年金——归根到底都是从收入的这三个原始源泉中得来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工资、资本的利润或者地租中支付的。”(加尔涅的译本,第1篇第6章第106页)

因此,货币利息以及税收和由税收而来的收入,只要不是工资本身的扣除部分,那就只是利润和地租的分成而已,而利润和地租又归结为剩余价值,即无酬的劳动时间。  这就是亚·斯密的一般剩余价值理论。  亚·斯密又一次把自己的整个见解加以总括。这里看得特别清楚,他并不打算哪怕是稍微证明一下:工人加到产品上的价值(在扣除生产费用即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之后),由于工人不是全部占有这个价值,而是被迫同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分享这个价值或产品,似乎已不再由包含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以什么方式在商品生产者之间分配,这当然丝毫不会改变这个价值的性质,以及商品与商品之间的价值比例。

“一旦土地成为私有财产,对劳动者在这块土地上所能生产和收集的几乎一切产品,土地所有者都要求得到一份。他的地租是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一个扣除。但是,种地人在收获以前很少有维持自己生活的资金。他的生活费通常是从他的雇主即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中预付的,如果租地农场主不能从劳动者的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如果他的资本不能得到补偿并带来利润,他就没有兴趣雇人了。这种利润是[256]对耕种土地的劳动所生产的产品的第二个扣除。几乎所有其他劳动的产品都要作这样的扣除,来支付利润。在所有手工业和制造业中,大多数劳动者都需要雇主预付给他们劳动材料以及工资和生活费,直到劳动完成的时候为止。这个雇主从他们劳动的产品中得到一份,或者说,从他们的劳动加到加工材料上的价值中得到一份,这一份也就是雇主的利润。”(麦克库洛赫版,第1卷第1篇第8章第109—110页)

总之,亚·斯密在这里直截了当地把地租和资本的利润称为纯粹是工人产品中的扣除部分,或者说,是与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量相等的产品价值中的扣除部分。但是,正如亚·斯密自己在前面证明过的,这个扣除部分只能由工人加到原料上的、超过只支付他的工资或只提供他的工资等价物的劳动量的那部分劳动构成;因而这个扣除部分是由工人的剩余劳动,即工人劳动的无酬部分构成。(因此,顺便指出,利润和地租,或者说,资本和地产,决不可能是“价值的源泉”。)

[(3)斯密把剩余价值的概念推广到社会劳动的一切领域]

我们看到,在对剩余价值的分析上,因而在对资本的分析上,亚·斯密比重农学派前进了一大步。在重农学派的著作中,创造剩余价值的,仅仅是一个特定种类的实在劳动——农业劳动。因此,他们考察的是劳动的使用价值,而不是劳动时间,不是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的一般社会劳动。而在这特定种类的劳动中,实际上创造剩余价值的又是自然,是土地,剩余价值被理解为物质(有机物质)的量的增加,理解为生产出来的物质超过消费了的物质的余额。他们还只是在十分狭隘的形式中考察问题,因而夹杂着空想的观念。相反,在亚·斯密的著作中,创造价值的,是一般社会劳动(不管它表现为哪一种使用价值),仅仅是必要劳动的量。剩余价值,无论它表现为利润、地租的形式,还是表现为派生的利息形式,都不过是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在同活劳动交换过程中占有的这种必要劳动的一部分。因此,在重农学派看来,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地租形式,而在亚·斯密看来,地租、利润和利息都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  我把与预付资本总额相联系的剩余价值,称为资本的利润,我所以这样称谓,是因为直接参与生产的资本家直接占有剩余劳动,不管他以后还要把这个剩余价值分成哪些项目,也不管是同土地所有者分享,还是同资本的出借人分享。例如租地农场主直接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例如工厂主从他占有的剩余价值中向工厂地基所有者支付地租,向出借资本给他的资本家支付利息。  [257]{现在还有以下几点要考察:(1)亚·斯密把剩余价值和利润混淆起来;(2)他关于生产劳动的观点;(3)他如何把地租和利润变为价值的源泉,他对商品的“自然价格”的分析如何错误,他认为,在商品的“自然价格”中,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不应离开三个“收入源泉”的“价格”而存在,因而不应单独加以考察。}

[(4)斯密不懂得价值规律在资本同雇佣劳动的交换中的特殊作用]

工资,或者说,资本家用来购买对劳动能力的暂时支配权的等价物,不是直接形式的商品,而是经过了形态变化的商品,是货币,即作为交换价值,作为社会劳动、一般劳动时间的直接化身的独立形式的商品。当然,工人和任何其他货币所有者一样,按照同样的价格用这些货币购买商品{关于那些细节,例如工人是在对他比较不利的条件和情况下购买,等等,这里撇开不谈}。工人象任何其他货币所有者一样,作为买者同商品的卖者相对立。在商品流通过程本身,工人不是作为工人,而是作为同商品极相对立的货币极,作为随时可以交换的一般形式的商品的所有者出现。他的货币又转化为给他充当使用价值的商品,他在这个交换过程中,按市场上出卖商品的价格,一般说来,按商品的价值购买商品。他在这里只完成G—W的行为,从其一般形式来看,这个行为表示的是形式的改变,而决不是价值量的改变。但是,因为工人通过他自己的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不仅加进了包含在他获得的货币中的那个劳动时间量,不仅支付了等价物,而且还无偿地提供了恰恰成为利润源泉的剩余劳动,所以,实际上(从结果来看,包含在劳动能力出卖中的中介运动不见了)工人提供的价值,高于作为他的工资的那个货币额的价值。他用更多的劳动时间购得了作为工资流到他手里的货币所体现的那个劳动量。因此可以说,工人购买由他挣得的货币(这只是一定量社会劳动时间的独立表现)转化成的那一切商品,间接地用了比这些商品包含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虽然他和任何其他买者一样,或者说,和完成了第一转化的商品的所有者一样,按照同样的价格购买商品。相反,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的货币包含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比工人生产的商品包含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要少。除了作为工资的那个货币额所包含的劳动量之外,资本家还买到一个他没有支付过代价的追加劳动量,即超出他支付的货币所包含的劳动量的余额。这个追加劳动量也就构成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但是,因为[258]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从结果来看,实际上是购买劳动,虽然这里也是通过同劳动能力的交换作为中介,而不是直接同劳动交换)的货币,无非是其他一切商品的转化形式,是其他一切商品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所以也可以说,一切商品在同活劳动相交换时买到的劳动多于这些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这个追加量也就构成剩余价值。  亚·斯密的巨大功绩在于:他正是在第一篇的几章(第六、七、八章)中,即在从简单商品交换及其固有的价值规律转到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之间的交换,转到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交换,转到从一般形式来考察利润和地租,总之,转到剩余价值的起源问题的那几章中,就感觉到已经出现了缺口;他感觉到,——不管他所不理解的中介环节是怎样的,——从结果来看,规律实际上是失效了:较大量的劳动同较小量的劳动相交换(从工人方面说),较小量的劳动同较大量的劳动相交换(从资本家方面说)。斯密的功绩在于,他强调指出了下面这一点(而这一点也把他弄糊涂了):随着资本积累和土地所有权的产生,因而随着同劳动本身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独立化,发生了一个转变,价值规律似乎变成了(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变成了)它的对立面。如果说,亚·斯密的理论的长处在于,他感觉到并强调了这个矛盾,那末,他的理论的短处在于,这个矛盾甚至在他考察一般规律如何运用于简单商品交换的时候也把他弄糊涂了;他不懂得,这个矛盾之所以产生,是由于劳动能力本身成了商品,作为这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使用价值本身(因而同它的交换价值毫无关系)是一种创造交换价值的能力。李嘉图胜过亚·斯密的地方是,这个似乎存在而从结果来看也确实存在的矛盾,并没有把他弄糊涂。但是,他不如亚·斯密的地方是,他竟从来没有料到这里有问题,因此价值规律随着资本的出现而发生的特殊发展,丝毫没有引起他的不安,更没有促使他去研究。后面我们将会看到,亚·斯密著作中的天才的东西,到马尔萨斯著作中怎样变成了攻击李嘉图观点的反动的东西。[34]  当然,正是这个观点,使亚·斯密摇摆不定、没有把握,它抽掉了他脚下的坚实基础,使他和李嘉图相反,不能做到对资产阶级制度的抽象的一般基础有一个连贯的理论见解。  [259]前面提到,亚·斯密说,商品买到的劳动多于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劳动,或者说,工人为商品支付的价值大于商品所包含的价值,这个论点在霍吉斯金的《通俗政治经济学》一书中是这样表达的:

自然价格(或必要价格)意味着自然为生产某一商品而要求于人的总劳动量……在我们同自然的相互关系中,劳动是最初的并且永远是唯一的购买手段。不管生产某一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有多大,在现代社会状态下,工人为了获得并占有这个商品所必须付出的劳动,总是比向自然直接购买时所必需的劳动多得多。这样增加了 (对工人来说)的自然价格,就是社会价格。必须随时把这两种价格区别开来。”(托马斯·霍吉斯金《通俗政治经济学》1827年伦敦版第219—220页)

霍吉斯金的这种看法既反映了亚·斯密的见解中正确的东西,又反映了使斯密本人糊涂也使别人糊涂的东西。

[(5)斯密把剩余价值同利润混淆起来。斯密理论中的庸俗成分]

我们已经看到,亚·斯密如何考察一般剩余价值,而地租和利润只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形式和组成部分。按照他的解释,由原料和生产资料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同剩余价值的创造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剩余价值完全是从工人提供的超出仅仅构成他的工资等价物的那部分劳动之上的追加劳动量产生的。因而,剩余价值只是直接由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产生的,因为这是资本中唯一不仅再生产自己,而且生产一个“余额”的部分。相反,在利润的形式上,剩余价值是按照预付资本总额计算的,而且,除了这一个形态变化之外,由于资本主义生产各个不同领域中利润的平均化,还有一些新的形态变化。  亚当虽然实质上是考察剩余价值,但是他没有清楚地用一个不同于剩余价值特殊形式的特定范畴来阐明剩余价值,因此,后来他不通过任何中介环节,直接就把剩余价值同更发展的形式即利润混淆起来了。这个错误,在李嘉图和以后的所有经济学家的著作中,仍然存在。由此就产生了一系列不一贯的说法、没有解决的矛盾和荒谬的东西(在李嘉图的著作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因为他更加系统而一致地、始终如一地贯彻了价值的基本规律,所以不一贯的说法和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对于这一切,李嘉图学派企图用烦琐论证的办法,靠玩弄词句来加以解决(我们在后面关于利润那一篇中将会看到这一点)[39]。粗俗的经验主义变成了虚伪的形而上学,变成了烦琐哲学,它绞尽脑汁,想用简单的形式抽象,直接从一般规律中得出不可否认的经验现象,或者巧妙地使经验现象去迁就一般规律。在这里,在分析斯密的剩余价值观点的时候,我们就举一个这方面的例子,因为斯密的混乱不是发生在他专门谈论利润和地租这些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的地方,而是发生在他把利润和地租仅仅当作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当作“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劳动中的扣除部分”的地方。  [260]亚·斯密在第一篇第六章中说:

“因此,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这时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支付工人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企业主的利润,作为他预付工资和加工材料的资本总额的报酬。”[加尔涅的译本,第1卷第96—97页]

然后他接着说:

“如果他〈企业主〉从出卖工人生产的产品中,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数额以外,不指望再多得一个余额,他就不会有兴趣雇用这些工人了;同样,如果他的利润不同所使用的资本的量成一定的比例,他就不会有兴趣使用较大的资本来代替较小的资本。”[同上,第97页]

首先我们要注意下面一点:亚·斯密起初把剩余价值,即“企业主”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价值量以外得到的那个“余额”,归结为工人加到材料上的劳动中超出补偿他们工资的劳动之上的部分;因而,斯密完全是从花费在工资上的那部分资本中得出这个余额的。但是,随后他马上就从利润的形式来考察这个余额,也就是说,不把这个余额同它所由产生的那部分资本联系起来看,而认为它是超出预付资本总价值,即超出“预付工资加工材料〈由于疏忽,这里遗漏了生产工具〉的资本总额”之上的余额。因此,他是直接从利润的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的。从而立刻就产生了困难。  亚·斯密说:如果资本家“从出卖工人生产的产品中,除了用于补偿他的资本所必需的数额以外,不指望再多得一个余额,他就不会有兴趣雇用这些工人了”。只要以资本主义关系为前提,那末这句话是完全正确的。资本家不是为了用产品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生产,一般说来,消费并不是他生产的直接目的。他是为生产剩余价值而生产。但是,亚·斯密不象他后来的许多无能的门徒,他并不是用这个仅仅表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是为了剩余价值而生产的前提来说明剩余价值的。这就是说,他不是用资本家的兴趣,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愿望,来说明剩余价值的存在。相反,他已经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超出他为补偿所得工资而加的价值之上”的那个价值,得出了剩余价值。但是,紧接着他又说:如果资本家的利润不同预付资本的量成一定的比例,他就不会有兴趣使用较大的资本来代替较小的资本。这里,已经不是用剩余价值的本质,而是用资本家的“兴趣”来说明利润了。这是庸俗的和荒谬的。  亚·斯密没有感觉到,他这样直接地把剩余价值同利润,又把利润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也就推翻了刚才由他提出的剩余价值起源的规律。[261]如果剩余价值只是“工人所加的、超出他为补偿自己工资而加到材料上的那个数额之上”的“那部分价值〈或劳动量〉”,那末,为什么这部分价值会直接因为预付资本的价值在一种场合下比在另一种场合下大,就一定增加呢?亚·斯密紧接着自己举了一个例子,来驳斥那种说利润是所谓“监督的劳动”的工资的意见,在这个例子中,上述的矛盾就更加明显了。  他是这样说的:

“但是,它〈资本利润〉与工资根本不同;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并且同这种所谓监督和管理的劳动的数量和性质不成任何比例。它完全取决于所使用的资本的价值,它的大小同这一资本的多少成比例。例如,假定某地工业中的资本利润每年通常为10%,有两个不同的制造厂,各雇20个工人,每个工人每年工资15镑,这样,每个制造厂每年支出的工资为300镑。再假定,其中一个制造厂加工低等材料,每年只花费700镑,另一个制造厂加工比较高等的材料,值7000镑。在这种情况下,前一个制造厂每年所使用的资本总共只有1000镑,而后一个制造厂所使用的资本达7300镑。按10%的比率,前一个厂主只能指望得到年利润约100镑,后一个厂主则可指望得到年利润约730镑。尽管他们的利润额相差这样大,但他们的监督和管理的劳动却可能是一样的,或者几乎一样的。”[加尔涅的法译本,第1卷第97—98页]

在这里,我们一下子就从一般形式的剩余价值转到同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利润率上来了。我们且往前看!两个工厂都使用20个工人的劳动,两处工人的工资都是300镑。可见,并不是其中的一个厂比另一个厂用了更高级的劳动,以致一个厂的一小时劳动,也就是说一小时剩余劳动,等于另一个厂的几小时剩余劳动。相反,两处都是假定用同样的平均劳动,这已由两个厂的工资相等这一点表明了。可是,为什么一个厂的工人在他们的工资价格之外加上的剩余劳动会比另一个厂高6倍呢?或者说,虽然两处工人获得同样的工资,因而两处工人劳动了同样多的时间来[262]再生产这笔工资,可是,为什么一个厂仅仅因为加工的材料比另一个厂贵6倍,它的工人提供的剩余劳动就一定会多6倍呢?  可见,一个厂比另一个厂所得到的利润多6倍这一情况,或者一般地说,利润同预付资本的量成比例的规律,乍一看来同剩余价值仅仅表明工人的无酬剩余劳动这个剩余价值规律,或者说利润规律(因为亚·斯密直接把剩余价值和利润等同起来),是矛盾的。亚·斯密极其天真地、不加思索地说出了这一点,丝毫没有想到这里产生的矛盾。所有后来的经济学家——由于他们当中没有一个人离开剩余价值的特定形式而从一般形式来考察剩余价值——在这方面都信守斯密的思想。前面已经指出,这一点在李嘉图的著作中,只不过表现得更突出罢了。  因为亚·斯密不仅把剩余价值归结为利润,而且归结为地租,——这是剩余价值的两个特殊形式,它们的运动取决于完全不同的规律,——所以仅仅这一点本来就应当使他意识到,决不能不通过任何中介环节,而把一般的抽象形式同它的任何一个特殊形式混淆起来。不论是斯密,还是后来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照例都缺乏对于阐明经济关系的形式差别所必要的理论认识,——他们都是粗略地抓住现成的经验材料,只对这些材料感兴趣。正由于这个原因,在问题纯粹涉及在价值量不变的条件下交换价值形式的各种变化的地方,他们也就不能正确地理解货币的本质。

[(6)斯密把利润、地租和工资看成价值源泉的错误观点]

罗德戴尔在《论公共财富的性质和起源》(拉让蒂·德·拉瓦伊斯译,1808年巴黎版)一书中,反对斯密对剩余价值的理解,——他说斯密的理解同洛克早已提出的观点一致,——他指责说:按照这种理解,资本就不象斯密所说的那样是财富的原始源泉,而只是派生源泉。关于这个问题,罗德戴尔说道:

“一百多年以前,洛克已经提出了〈同亚·斯密〉几乎一样的观点……洛克说,货币是不结果实的,它不会生产任何东西;从货币中得到的全部好处,就是它通过相互协议,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罗德戴尔的著作第116页)“如果对资本利润的这种理解真正正确的话,那就会得出结论说:利润不是收入的原始源泉,而只是派生源泉,并且,决不能把资本看作财富的源泉之一,因为资本带来的利润不过是收入从工人的口袋转到资本家的口袋而已。”(同上,第116—117页)

从资本的价值再现在产品中这一点来说,不能把资本称为“财富的源泉”。在这里,资本仅仅作为积累的劳动,作为一定量的物化劳动,把自己的价值加到产品上。  资本只有作为一种关系,——从资本作为对雇佣劳动的强制力量,迫使雇佣劳动提供剩余劳动,或者促使劳动生产力去创造相对剩余价值这一点来说,——才生产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资本都只是[263]作为劳动本身的物质条件所具有的从劳动异化的而又支配劳动的力量,总之,只是作为雇佣劳动本身的一种形式,作为雇佣劳动的条件,才生产价值。按照经济学家通常的理解,资本是以货币和商品形式存在的积累的劳动,它象一切劳动条件(包括不花钱的自然力在内)一样,在劳动过程中,在创造使用价值时,发挥生产性的作用,但它永远不会成为价值的源泉。资本不创造任何新价值,一般地说,它把交换价值加到产品上,只是由于它本身具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说,由于它本身可归结为物化劳动时间,因而由于劳动是它的价值的源泉。  罗德戴尔说得对:亚·斯密在研究了剩余价值和价值的本质之后,错误地把资本和土地说成是交换价值的独立源泉。资本和土地,只有成为占有工人超过为补偿他的工资所必需的劳动时间而被迫完成的那一定量剩余劳动的根据,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的源泉。例如,亚·斯密说:

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第1篇第6章)

说它们是“一切收入的三个原始源泉”,这是对的;说它们“也是一切交换价值的三个原始源泉”,就不对了,因为商品的价值是完全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亚·斯密刚说了地租和利润纯粹是工人加到原料上的价值或劳动中的“扣除部分”,怎么可以随后又把它们称为“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呢?(只有在推动“原始源泉”,即强迫工人完成剩余劳动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才能起这种作用。)它们只有成为占有一部分价值即一部分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的根据(条件),才是它们的所有者的收入的源泉。但是价值的分配,或者说,价值的占有,决不是被占有的价值的源泉。如果没有这种占有,工人以工资形式得到自己劳动的全部产品,那末,虽然土地所有者和资本家没有来分享,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仍然同从前一样。  土地所有权和资本,对于它们的所有者来说,是收入的源泉,也就是说,使它们的所有者有权占有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可是它们并不因此就成为它们的所有者占有的价值的源泉。但是,说工资构成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同样是不正确的,虽然工资,或者确切些说,劳动能力的不断出卖,也构成工人的收入的源泉。创造价值的是工人的劳动,而不是工人的工资。工资只不过是已经存在的价值,或者从整个生产来看,只不过是工人创造的价值中由工人自己占有的那一部分。但是这种占有并不创造价值。因此,工人的工资可以增减,但并不影响他们生产的商品的价值。[263]  [265]{对于上述内容,还要补充以下一段引文,以证明亚·斯密把商品价值被占有时分成的不同项目说成这个价值的源泉。他在驳斥了那种认为利润只是资本家的工资或“监督劳动的工资”的别名的看法之后,得出结论说:

“因此,在商品价格中,基金即资本的利润是与工资根本不同的价值源泉,它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第1篇第6章)

然而,斯密刚才还证明,工人加到材料上的价值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以工资和利润的形式分配;因此,劳动是唯一的价值源泉,“工资价格”和“利润价格”都是从这个价值源泉产生出来的。但是这些“价格”本身——无论工资还是利润——都不是价值源泉。}[265]

[(7)斯密对价值和收入的关系的看法的二重性。斯密关于“自然价格”是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和这一见解中的循环论证]

[263]在这里,我们想完全不谈亚·斯密在多大程度上把地租看作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这个问题在这里对我们的研究更是无关紧要,因为斯密把地租看成和利润完全一样,纯粹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工人加到原料上的劳动中的扣除部分”。从而,斯密[264]实质上也把地租理解为“利润中的扣除部分”,因为全部无酬剩余劳动是由同劳动对立的资本家直接占有,不管他以后还要同生产条件所有者(无论土地所有者还是资本出借人)按哪些项目分享这个剩余价值。所以,为简单起见,我们将只谈工资和利润,作为新创造的价值分成的两个项目。  假定某一商品体现12小时的劳动时间(消费在这个商品上的原料和劳动工具的价值撇开不谈)。这个商品的价值本身,我们只能用货币来表现。再假定5先令也体现12小时的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商品价值就等于5先令。亚·斯密所理解的“商品的自然价格”不是别的,正是以货币表现的商品价值。(商品的市场价格当然高于或低于商品的价值。甚至商品的平均价格也总是不同于商品的价值,这一点我将在后面说明。[40]但是亚·斯密在考察“自然价格”时,根本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况且,如果没有对价值本性的正确看法作基础,那就不能理解商品的市场价格,更不能理解商品的平均价格的波动。)  如果商品中包含的剩余价值,占商品总价值的20%,或者同样可以说,占商品中包含的必要劳动的25%,那末,这5先令价值,即商品的“自然价格”,就可以分为4先令工资和1先令剩余价值(在这里我们仿效亚·斯密,也把剩余价值叫做利润)。说不依赖于工资和利润而决定的商品价值量,或商品的“自然价格”,可以分为4先令工资(“劳动价格”)和1先令利润(“利润价格”),这是对的。但是,说商品价值由不受商品价值调节的工资价格和利润价格相加或合计而成,那就错了。在后一情况下,就找不到任何理由说明:为什么商品总价值不会随着人们假定工资等于5先令、利润等于3先令等等情况而成为8先令、10先令等等。  亚·斯密在研究工资的“自然率”或工资的“自然价格”时所遵循的指导线索是什么呢?是再生产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但是,他又用什么来决定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呢?当他一般地决定这个价格时,他又回到正确的价值规定上来,也就是说,回到价值决定于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个规定上来。但是,只要斯密离开这条正确的道路,他就陷入循环论证。决定工资自然价格的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他是用什么来决定的呢?用“工资”、“利润”、“地租”的自然价格;这三者构成这些生活资料的自然价格,也构成一切商品的自然价格。如此反复,以至无穷。关于供求规律的空谈,当然无助于摆脱这种循环论证。因为“自然价格”,或者说,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价格,恰好发生在供求彼此相符的时候,也就是在商品价格不因供求的波动而高于或低于商品价值的时候,换句话说,在商品的费用价格[41](或卖者供应的商品的价值)同时就是需求所支付的价格的时候。  [265]但是,前面已经说过,亚·斯密在研究工资的自然价格时,他事实上——至少在一些地方——又回到商品的正确的价值规定上来了。相反,在关于利润的自然率或利润的自然价格的那一章,就本应解决的题目来说,他却在毫无意义的老生常谈和同义反复之中迷失了方向。事实上,他原来是用商品价值来调节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但是后来,他反过来了(这更接近于经验的外观和平常的印象),企图用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价格的相加数来决定商品的自然价格。李嘉图的主要功绩之一,就是消除了这种混乱。以后我们讲到李嘉图的时候,还要简单地谈谈这一点。[42]  在这里我们还要指出的只是下面一点:作为支付工资和利润的基金的商品价值的已知量,在工业家面前,从经验上看,表现为这样的形式:不管工资有什么波动,商品的一定的市场价格在一个时期内保持不变。  总之,应当注意亚·斯密书中的奇怪的思路:起先他研究商品的价值,在一些地方正确地规定价值,而且正确到这样的程度,大体上说,他找到了剩余价值及其特殊形式的源泉——他从商品价值推出工资和利润。但是后来,他走上了相反的道路,又想倒过来从工资、利润和地租的自然价格的相加数来推出商品价值(他已经从商品价值推出了工资和利润)。正由于后面这种情况,斯密对于工资、利润等等的波动给予商品价格的影响,没有一个地方做出了正确的分析,因为他没有基础。[Ⅵ—265]

※    ※    ※

[Ⅷ—364]{亚·斯密。价值及其组成部分。斯密违反他原来的正确观点而发挥的错误看法(见前面),也表现在下面这段话里:

“地租成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但与利润和工资完全不同。利润和工资的高低是谷物价格高低的原因,而地租的多少是这一价格的结果。”(《国富论》第1篇第11章)[43]}[Ⅷ—364]

[(8)斯密的错误——把社会产品的全部价值归结为收入。斯密关于总收入和纯收入的看法的矛盾]

[Ⅵ—265]现在我们来谈谈同商品价格或商品价值(这里还假定它们两者是同一个东西)的分解有关的另一个问题。假定亚·斯密正确地作了计算,也就是说,他以商品价值为出发点,把商品价值分解成这个价值在不同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各个组成部分,而不想倒过来从这些组成部分的价格推出价值,——这一点这里撇开不谈。我们也不谈他的片面看法,即把工资和利润只当作分配的形式,因而在同等意义上把这两者描写成由它们的所有者消费的收入。撇开这一切不谈,应当指出,亚·斯密自己[对于把产品的全部价值归结为收入]曾提出某种疑问;这里他胜过李嘉图的地方,仍然不是他正确地解决了他所提出的疑问,而是他一般地提出了这种疑问。  [266]亚·斯密是这样说的:

“这三部分〈工资、利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看来直接地或最终地构成谷物的全部价格〈指一般商品的全部价格,亚·斯密在这里说谷物,是因为在他看来,有许多商品的价格并不包括地租这一组成部分〉。也许有人以为必须有第四个部分,用来补偿租地农场主的资本,或者说,补偿他的役畜和其他农具的损耗。但是必须考虑到,任何一种农具的价格,例如一匹役马的价格,本身又是由上述三个部分构成:养马用的土地的地租,养马的劳动,预付这块土地的地租和这种劳动的工资的租地农场主的利润。{这里利润表现为原始形式,也把地租包括在内。}因此,谷物的价格虽然要补偿马的价格和给养费用,但全部价格仍然直接地或最终地分解为这三个部分:地租、劳动和利润。”(第1篇第6章)(在这里,斯密突然不说“工资”,而说“劳动”,可是他又说“地租”和“利润”,而不说“土地所有权”和“资本”,这是完全荒谬的。)

但同样明显的是,这里要注意到下面的情况:正象租地农场主把马和犁的价格包括在小麦的价格中一样,那些把马和犁卖给租地农场主的养马人和制犁人,也会把生产工具的价格(例如养马人可能把另一匹马的价格)和原料(饲料和铁)的价格包括在马和犁的价格中,而养马人和制犁人用来支付工资和利润(和地租)的基金,仅仅由他们在自己的生产领域中加到现有不变资本价值额上的新劳动组成。因此,如果亚·斯密在谈到租地农场主的时候,承认在他的谷物价格中,除了他支付给自己和别人的工资、利润和地租以外,还包括一个不同于这些部分的第四个组成部分,即租地农场主使用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例如马、农具等等的价值,那末,对于养马人和农具制造人来说,这也是适用的,斯密把我们从本丢推给彼拉多[注:此语出自福音书路加福音第23章。本丢和彼拉多是罗马的一个犹太总督的名和姓。据福音书记载,耶稣被解送到本丢那里受审,本丢知道耶稣是加利利人,属希律所管,就把他送交给希律,希律拒绝审讯,又把他送回彼拉多。人们沿用此语时省去希律,而说“从本丢推给彼拉多”,意思是推来推去,不解决问题。——译者注]完全是徒劳无益的。而且选用租地农场主的例子,把我们推来推去,尤其不恰当,因为在这个例子中,不变资本项目中包括了完全不必向别人购买的东西,即种子,难道价值的这一组成部分会分解成谁的工资、利润和地租吗?  但是,我们且往前走,先看看斯密是否始终贯彻了自己的观点:一切商品的价值都可以归结为某一收入源泉或全部收入源泉——工资、利润、地租,也就是说,一切商品都可以作为供消费用的产品来消费掉,或者说,无论如何都可以这样或那样地用于个人需要(而不是用于生产消费)。不过[267]还要先说明一点。例如在采集浆果等等的时候,浆果等等的价值可以只归结为工资,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有篮筐等等用具作为劳动资料。可是这里谈的是资本主义生产,这一类的例子是根本不相干的。  最初他又重复第一篇第六章说过的观点。  在第二篇第二章加尔涅的译本,第2卷第212—213页)中说:

“我们说过……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分解为三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工资,第二部分支付资本利润,第三部分支付地租。”

按照这种说法,一切商品的全部价值都可分解为各种收入,并且作为消费基金而归于依靠这种收入过活的这个或那个阶级。但是,既然一国的总产量,例如年产量,只由已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总额构成,而这些商品中的单个商品的价值又分解为各种收入,那末,商品的总额——劳动的年产品,即总收入,也就能够在一年内以这种形式消费掉。可是斯密马上起来反驳自己:

“既然就每一个特殊商品分别来说是如此,那末,就形成每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一切商品整体来说也必然是如此。这个年产品的全部价格或交换价值,必须分解为同样三个部分,在国内不同居民之间进行分配,或是作为他们的劳动的工资,或是作为他们的资本的利润,或是作为他们占有的土地的地租。”(同上,第213页)

这确实是必然的结论。适用于单个商品的必定适用于商品总额。但是亚当说并非如此。他接着说:

“虽然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品的总价值这样在国内不同居民之间分配,构成他们的收入,但是,就象我们把私人地产的收入区分为总收入纯收入一样,我们也可以对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收入作这样的区分。”(同上,第213页)

(等一等!他在前面对我们说的恰好相反:在单个租地农场主的产品中,例如在小麦中,我们还可以在这一产品价值分解成的各部分中,分出第四个部分,就是只补偿已使用的不变资本的部分;这对于单个租地农场主直接地说是正确的,但如果我们再往前走,就会看到,作为租地农场主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在更早的阶段——在别人手里的时候,在成为租地农场主的资本以前,就分解为工资、利润等等,一句话,分解为各种收入。因此,如果说商品从它们在单个生产者手中来考察,包含一部分不构成收入的价值,是正确的,那末从“一个大国全体居民”来说,在他看来就是不正确的了,因为在一个人手中成为不变资本的东西之所以具有价值,是由于它作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总价格来自别人手中。现在他说的恰好相反。)  亚·斯密接着说:

[268]“私人地产的收入包括租地农场主所支付的一切;纯收入则是扣除管理、修理的开支以及其他一切必要费用之后,留归土地所有者的东西,换句话说,是他不损及自己的财产而可以归入用于直接消费即吃喝等等的基金的东西。土地所有者的实际财富不同他的收入成比例,而同他的收入成比例。”

(第一,斯密在这里谈的是不相干的东西。租地农场主作为地租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和他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的毫无差别,都同他自己的利润一样,是商品价值或价格中分解为各种收入的那一部分。问题在于,商品是否还包括价值的另一个组成部分。他在这里是承认这一点的,正象他在谈到租地农场主时曾经不得不承认这一点一样,不过这种承认并没有妨碍他宣称,租地农场主生产出来的谷物(即他的谷物的价格交换价值)只分解为各种收入。第二,我们要顺便指出下面一点。单个租地农场主作为租地农场主能够支配的实际财富,取决于他的利润。但另一方面,他作为商品所有者,可以把他的农场卖掉,或者说,如果土地不属于他,可以把土地上的全部不变资本如役畜、农具等卖掉。他由此所能实现的价值,从而,他所能支配的财富,就取决于他的不变资本的价值,也就是取决于这个不变资本的大小。但是他只能把这些东西再卖给另一个租地农场主,而在后者手中,这些东西并不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财富,而是不变资本。因此,我们仍然没有前进一步。)

“一个大国全体居民的收入,包括他们的土地和劳动的全部年产品

(前面我们听到,这全部产品——它的价值——都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仅仅分解为各种形式的纯收入);

收入是在先扣除固定资本的维持费用,再扣除流动资本的维持费用之后,余下供他们使用的部分

(可见,斯密现在把劳动工具和原料扣除了),

或者说,是他们可以列入直接消费基金……而不侵占资本的部分。”

(因此,我们现在知道,商品总量的价格或交换价值,无论就单个资本家来说,还是就全国来说,都还包含第四个部分,这部分对任何人都不构成收入,既不能归结为工资、利润,也不能归结为地租。)

“维持固定资本的全部费用,显然要从社会纯收入中排除掉。无论是为维持有用机器、生产工具、经营用的建筑物等等所必需的材料,还是为使这些材料转化为适当的形式所必需的劳动的产品,从来都不可能成为社会收入的一部分。这种劳动的价格,当然可以是社会纯收入的一部分,因为从事这种劳动的工人,可以把[269]他们工资的全部价值用在他们的直接消费基金上。但是,在其他各种劳动中,劳动的价格和劳动的产品二者都加入这个消费基金;劳动的价格加入工人的消费基金,劳动的产品则加入另一些人的消费基金,这些人靠这种工人的劳动来增加自己的生活必需品、舒适品和享乐品。”(同上,第214—215页)[注:马克思在这里用铅笔加了一句话:“这毕竟是比其他经济学家的看法更接近正确的观点”。——编者注]

这里,亚·斯密又避开了他应该回答的问题——关于商品全部价格的第四个部分,即不归结为工资、利润、地租的那一部分的问题。首先我们指出一个大错误。要知道,在机器厂主那里,也象在其他所有工业资本家那里一样,把机器等等的原料变成适当形式的劳动分解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因而不仅分解为工人的工资,而且分解为资本家的利润。但原料的价值和工人把这些原料变成适当形式时使用的工具的价值,既不归结为工资,也不归结为利润。那些从性质来说不用于个人消费而用于生产消费的产品并不加入直接消费基金,这一点,是与问题毫无关系的。例如种子(播种用的那部分小麦),从性质来说也可以加入消费基金,但是从经济上说必须加入生产基金。其次,说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的全部价格同产品一起都加入消费基金,是完全错误的。例如麻布,如果不是用来作帆或用于别的生产目的,它就作为产品全部加入消费;但是对于麻布的价格却不能这样说,因为这个价格的一部分补偿麻纱,另一部分补偿织机等等,麻布的价格只有一部分归结为这种或那种收入。  亚当刚对我们说过,机器、经营用的建筑物等等所必需的材料,也同由这些材料制造的机器等等一样,“从来都不可能成为收入的一部分”;这就是说,它们加入总收入。但是就在这些话后面不远,就在第二篇第二章第220页上,他却说出相反的话:

“机器和工具等等构成个人或社会的固定资本,它们既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总收入的一部分,也不构成个人或社会的纯收入的一部分,货币也是一样”等等。

亚当的混乱、矛盾、离题,证明他既然把工资、利润、地租当作产品的交换价值或全部价格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就必然寸步难行、陷入困境。

[(9)萨伊是斯密理论的庸俗化者。萨伊把社会总产品和社会收入等同起来。施托尔希和拉姆赛试图把这两者区别开来]

萨伊把亚·斯密的不一贯的说法和错误的意见化为十分一般的词句,来掩饰他自己的陈腐的浅薄见解。我们在他的著作中读到:  “从整个国家来看,根本没有纯产品。因为产品的价值等于产品的生产费用,所以,如果我们把这些费用扣除,也就把全部产品价值扣除……年收入就是总收入。”(《论政治经济学》1817年巴黎第3版第2卷第469页)  年产品总额的价值等于物化在这些产品中的[270]劳动时间量。如果从年产品中把这个总价值扣除,那末实际上——就价值来说——就没有任何价值留下来了,因而无论纯收入还是总收入统统都没有了。但是,萨伊认为,每年生产的价值,当年会消费掉。所以,对整个国家来说,根本不存在纯产品,只存在总产品。第一,说每年生产的价值,当年会消费掉,这是错误的。固定资本的大部分就不是这种情况。一年内生产的价值大部分进入劳动过程,而不进入价值形成过程;这就是说,并不是这些东西的总价值全部在一年内消费掉。第二,每年消费的价值中有一部分是由不加入消费基金而作为生产资料来消费的那种价值构成的,这些生产资料从生产过程出来,又以自身的实物形式或以等价物的形式,重新回到生产过程中去。另一部分则由扣除上述第一部分之后能够加入个人消费的那种价值构成;这部分价值就构成“纯产品”。  关于萨伊的这种胡言乱语,施托尔希说:  “很明显,年产品的价值分成资本和利润两部分。年产品价值的这两部分中,每一部分都要有规则地用来购买国民所需要的产品,以便维持该国的资本和更新它的消费基金。”(施托尔希《政治经济学教程》第5卷:《论国民收入的性质》1824年巴黎版第134—135页)“我们要问,靠自己的劳动来满足自己的全部需要的家庭 (我们在俄国可以看到许多这样的例子)……其收入是否等于这个家庭的土地、资本和劳动的总产品?难道一家人能够住自己的粮仓和畜棚,吃自己的谷种和饲料,穿自己役畜的毛皮,用自己的农具当娱乐品吗?按照萨伊先生的论点,对所有这些问题必须作肯定的回答。”(同上,第135—136页)“萨伊把总产品看成社会的收入,并由此得出结论说,社会可以把等于这个产品的价值消费掉。”(同上,第145页)“一国的纯收入,不是由已生产出来的价值超过消费了的价值总额的余额构成,就象萨伊所描写的那样,而只是由已生产出来的价值超过为生产目的而消费了的价值的余额构成。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这全部余额,那末它就是消费自己的全部纯收入。”(同上,第146页)“如果承认一个国家的收入等于该国的总产品,就是说不必扣除任何资本,那末也必须承认,这个国家可以把年产品的全部价值非生产地消费掉,而丝毫无损于该国的未来收入。”(同上,第147页)“构成一个国家的〈不变〉资本的产品,是不能消费的。”(同上,第150页)  拉姆赛乔治)在《论财富的分配》(1836年爱丁堡版)中,对于亚·斯密称为“全部价格的第四个组成部分”的东西,也就是我为了同花在工资上的资本相区别而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提出如下意见:  [271]他说:“李嘉图忘记了,全部产品不仅分为工资和利润,而且还必须有一部分补偿固定资本。”(第174页注)  拉姆赛理解的“固定资本”,不仅包括生产工具等等,而且包括原料,总之,就是我在各生产领域内称为不变资本的东西。当李嘉图谈到产品分为利润和工资的时候,他总是假定,预付在生产上并在生产中消费了的资本已经扣除。然而拉姆赛基本上是对的。李嘉图对资本的不变部分没有作任何进一步的分析,忽视了它,犯了重大的错误,特别是把利润和剩余价值混淆起来,其次在研究利润率的波动等等问题上也犯了错误。  现在我们听听拉姆赛本人是怎样说的:  “怎样才能把产品和花费在产品上的资本加以比较呢?……如果指整个国家而言……那末很清楚,花费了的资本的各个不同要素应当在这个或那个经济部门再生产出来,否则国家的生产就不能继续以原有的规模进行。工业的原料,工业和农业中使用的工具,工业中无数复杂的机器,生产和贮存产品所必需的建筑物,这一切都应当是一个国家总产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应当是一个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主的全部预付的组成部分。因此,总产品的量可以同全部预付的量相比较,因为每一项物品都可以看成是与同类的其他物品并列的。”(同上,第137—139页)“至于单个资本家,由于他不是以实物来补偿自己的支出,他的支出的大部分必须通过交换来取得,而交换就需要一定份额的产品,由于这种情况,单个资本主义企业主不得不把更大的注意力放在自己产品的交换价值上,而不是放在产品的量上。”(同上,第145—146页)“他的产品的价值愈高于预付资本的价值,他的利润就愈大。因此,资本家计算利润时,是拿价值同价值相比,而不是拿量同量相比……利润的上升或下降,同总产品或它的价值中用来补偿必要预付的那个份额的下降或上升成比例……因此,利润率决定于以下两个因素:第一,全部产品中归工人所得的那个份额;第二,为了以实物形式或通过交换来补偿固定资本而必须储存的那个份额。”(同上,第146—148页)  {拉姆赛在这里谈的关于利润率的意见,要放到第三章(关于利润)去考察。[13]重要的是,他正确地强调指出了这个要素。从一方面来看,李嘉图说,构成不变资本(拉姆赛说的“固定资本”,就是指这个)的那些商品的落价,总会使现有资本的一部分价值下降,这是对的。这种说法特别适用于真正的固定资本——机器等等。同全部资本相比剩余价值的增加,如果是由资本家的不变资本总价值下降引起的(资本家在总价值下降之前就占有了这些不变资本),这对单个资本家来说毫无利益可言。不过这种说法仅仅在极小的程度上适用于由原料或成品(不加入固定资本的成品)构成的那部分资本。原料或成品的现有量可能发生价值下降,但这个现有量同总产量相比,始终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量。在单个资本家那里,这种说法仅仅在很小的程度上适用于他投入流动资本的那部分资本。从另一方面来看,很清楚,因为利润等于剩余价值和总预付资本之比,因为可以被吸收的劳动量不取决于价值,而取决于原料的量和生产资料的效率,不取决于它们的交换价值,而取决于它们的使用价值,所以,其产品[272]构成不变资本要素的那些部门中的劳动的生产能力愈高,生产一定量剩余价值所必需的不变资本的支出愈少,这个剩余价值和全部预付资本之比就愈大,从而,在剩余价值量已知的情况下,利润率就愈高。}  (被拉姆赛当作两个独立现象来考察的东西——在再生产过程中,就全国而言,是以产品补偿产品,就单个资本家而言,是以价值补偿价值——可归结为两个观点,这两个观点即使对于单个资本来说,在分析资本的流通过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时,都是应当加以考虑的。)  拉姆赛没有解决亚·斯密所研究的并使他陷入重重矛盾的实际困难。为了直截了当地讲清楚这个困难,我们把它表述如下:整个资本(作为价值)都归结为劳动,它无非是一定量的物化劳动。但是,有酬劳动等于工人的工资,无酬劳动等于资本家的利润。因此,整个资本都可以直接地或间接地归结为工资和利润。也许,什么地方在完成这样一种劳动,它既不归结为工资,也不归结为利润,它的目的只是为了补偿在生产过程中消费了的、同时又是作为再生产条件的那种价值?但是谁来完成这种劳动呢?要知道,工人的一切劳动都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来恢复他自身的生产能力,另一部分构成资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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